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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

        发布日期:2022-10-12 15:2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体:  

        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蚌埠市姑苏苑(一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是江苏某建筑公司。该项目20189月开工,20207月竣工,202012月全面交付。2020926日至2022223日期间,江苏某建筑公司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分别向黄XX江苏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发放894907.4元、任X江苏某建筑公司项目材料记账会计)197851.2元、蒋XX(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717242元,共计1810000.6元,分别用于项目备用金、支付项目人员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2022224日蚌埠市建管处发现该行为后,于2022228日向江苏某建筑公司下达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面梳理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的资金数额,并全部退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于2022311日前改正,但在规定时间内该单位未改正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认定,江苏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江苏某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江苏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1.本案中,施工单位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先后向非农民工个人账户支付共计1810000.6元,该款项虽然部分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且应当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2.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该项目已于20207月竣工,202012月全面交付,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一般情形。

        四、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确保劳务费用专款专用,避免了挪用、挤占资金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本案施工单位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资金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容易引发欠薪问题,必须要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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